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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13年05月29日 11:01  点击:[ ]

一是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7月1日下发的云政发〔2010〕103号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

——实行按照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滇投资的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承接地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以上浮10%。对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照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照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住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和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省优先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二是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7日下发的保政发〔2007〕183号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供电。

本文来源:发展规划科 作者: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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