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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介绍

2014年07月23日 18:33  点击:[ ]

 

 

一、《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发〔2007183 号)摘要

 

对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适用对象,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7/千瓦时执行;总投资15亿元(含5 亿元),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6/千瓦时执行。

 

二、《保山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176 号 )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保设立法人总部和分支机构,促进驻保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做优,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来保发展,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保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保山市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总部)在保山市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入驻机构奖励

第三条  201311日后入驻保山市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不含村镇银行),按照其注册资本给予2%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二)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在保山市新设立村镇银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在保山市新设立且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在保山市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在0.5亿元至1亿元的(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在保山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按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章招商机构奖励

第四条对牵头引进金融机构招商并促成金融机构落地保山的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牵头引进在保山市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对牵头引进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牵头引进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牵头引进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牵头引进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村镇银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对牵头引进在保山市首次新设立且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和单位,一次性奖5万元;

(七)对牵头引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首次在保山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部门和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奖励申请程序

第五条入驻金融机构、牵头招商机构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金融机构、招商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保山市金融机构招商奖励资金审批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金融办进行调查,并会商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驻保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后,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所送的报审资料、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由市金融办将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三条申请进驻奖励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和《保山市金融招商奖励资金审批表(引入机构)》;

(二)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有效批文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须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五)非法人总部还需提供母(总)公司的有关资料;

(六)市金融办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2份(证书、文件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招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申请奖励资金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

(二)《保山市金融招商奖励资金审批表(招商机构)》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2份。

第五章

第八条   获得政府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产业发展的意见》(保政发〔2013203 号)摘要

引进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以及战略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合作等方式进行重组,加快产业整合步伐,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牵动作用大、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和壮大一批生物产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生物企业在新产品研发、种业、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邻国境外合作。增加产业投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从2014年开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精深加工、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招商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研发等。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物产业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优势生物产业推进计划的需要,创新信贷品种,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发展项目,采取小额贷款、直贷、银团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贷款

等多种贷款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股权投资等进行融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宽松发展环境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和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从事花卉、茶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项目和水产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生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全面落实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设备和软件等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抵扣、高端人才引进税收优惠等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相冲突的,按国家现行税收规定政策执行。

 

四、《保山工贸园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补充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经批准进入园区的各种生产经营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等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可在园区兴建独资、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创办科研机构或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兴办公益性事业。鼓励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型产业、进出口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益性事业的建设;

(二)为园区建设提供风险投资、信贷服务、产险担保的金融投资业;

(三)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规模较大、附加值较高、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工业项目;

(四)兴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试基地、生态科学研究基地或高级人才开发培训基地;

(五)属于国家、省、市、区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凡在园区投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驰名商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跨国、跨省、跨市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园区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扶持。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四条  投资企业在园区兴办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以租赁、出让等方式提供企业建设用地。

第五条  园区内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入驻园区的标准厂房,不再单独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租用园区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3年内免收租金。

第六条  园区内项目用地实行统一征收,供地方式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出让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办理续期土地使用权手续。在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项

目用地,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项目建设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第七条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云南省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所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70%执行。项目建设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和投资强度达到以上要求,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以下优惠:

投资额度             工业用地优惠额度

10005000万元       按土地基准价供地

500010000万元      给予土地基准价10%的优惠

11.5亿元          给予土地基准价15%的优惠

1.52亿元           给予土地基准价20%的优惠

22.5亿元          给予土地基准价25%的优惠

2.53亿元           给予土地基准价30%的优惠

3亿元以上           一事一议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以上给予企业补助。

第三章  税费优惠

第九条  园区范围内属于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条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158号),自201111日起,已入园或新入园的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未享受15%的税率,其差额部分由财政奖励返还。

第十一条 201311日起,对入驻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十二条 在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在园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注册时其企业名称可冠以云南保山字样。

第十四条 凡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重大工业项目的,可在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后申请先行用地。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园区全程代办。

第十七条 为园区成功引进符合园区发鼓励发展产业的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投资额度10000万元30000万元的项目或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投资额度3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电可享受《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保政〔2007183号)的优惠政策,即项目总投5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适用对象,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7/千瓦时执行;总投资15亿元(含5亿元),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6/千瓦时执行。

第十九条若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有效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批准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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